十堰市裝備制造行業協會行規行約
第一條為維護本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為維護十堰市裝備制造行業市場秩序,特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本規約制定由理事會起草,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約為會員單位在經濟活動中的市場行為準則,會員單位除應遵守國家相應法律、法規外,還必須自覺遵守行規行約。
第四條協會會員在經濟活動中應遵守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做到合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五條協會會員在經營活動中應自覺抵制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堅決不做詆毀同行企業言行。
第六條協會會員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嚴格按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或用戶協議要求進行,堅決杜絕假冒偽劣和“三無”產品的制造,要求協會會員積極推進貫標工作。
第七條協會會員在產品銷售活動中應合理制定產品價格,不得任意抬價或壓價及其他價格欺詐行為,嚴禁以不法行為損害同行其他經營者或用戶的利益,嚴禁商業賄賂行為。
第八條協會會員企業涉及環保要求的,必須按照“三同時”原則。落實有關措施辦理相關手續,接受環保部門和社會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第九條協會會員企業有向協會提供各類信息的義務,同時也享有協會信息資源的權利。
第十條為促進行規行約的執行,協會每年對會員企業執行行規行約開展不定期檢查活動,并以簡報等形式多渠道予以報道、宣傳。
第十一條協會對違反行規行約的行為通過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損害程度分別采取教育批評、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多種形式加以處理,對多次違反者可采取內部警告、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處 罰,對非本 行業協會會員企業的違法行為建議行政、司法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對違反行規行為的會員企業處理意見由協會秘書處提出交理事會討論通過,會員企業如有不服可申請復議。
第十三條本規約經會員大會通過后正式生效。
第十四條本規約解釋權屬十堰市裝備制造行業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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