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裝備制造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十堰市裝備制造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十堰市境內依法注冊的從事裝備制造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中國制造2025》制造強國戰略和十堰市裝備制造產業發展政策,為裝備制造產業發展搭建平臺,做政府、行業、企業 和高校、科研院所的紐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維護本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致力為經濟建設服務,促進我市產業邁向高端,走向裝備制造發展,共同打造中國汽車裝備之都。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十堰市民政局。本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舉辦博覽會、商貿類節慶活動等,應在事前經省政府商務部門審核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及相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和群團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和群團工作。
第七條本會的住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北路30號(詳細到門牌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積極當好政府推動裝備制造產業發展的參謀,協助市政府做好裝備制造行業管理和產業建設發展規劃,落實和承辦政府委托辦理的行業工作,向政府反映行業的動態和愿望,向會員單位傳達政府的政策和意圖,推動我市裝備制造產業邁向高端。
(二)協調我市裝備制造業的經濟、技術交流合作,研究技術經濟市場,預測產品發展趨勢,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經濟、技術、市場等方面的信息服務,對裝備制造企業的經營活動和開拓市場進行引導。
(三)整合行業資源,積極開展協同發展,組團參加市內、外參觀、參展和考察,舉辦市內研討會、展覽會、產品推介會,開展多元化的經濟、技術、交流、培訓等活動。
(四)積極貫徹國家裝備制造產業政策,創新工作方式,為會員單位搭建發展平臺,幫助會員單位引進新技術、新產品、新項目。調節裝備制造貿易等糾紛。
(五)有關裝備制造行業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是本行業的生產(或銷售)企、事業和相關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每5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十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為專職,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會 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 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 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17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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